倫理
根據法例規定,每一項您完成的動物實驗都必須在當日結束前記錄於適當的表格中。

一般規定與職責
- 持牌與倫理審批要求
未持有有效的 動物實驗許可證 且未獲得 AEEC 審批 的人員,不得進行任何動物研究 。 - 許可證有效性
所有持牌人必須確保其許可證: - 為最新版本
- 適用於實驗地點
- 涵蓋所有計劃進行的動物程序與物種
- 籠卡標示要求
所有動物籠上必須張貼籠卡,內容包括: - 籠內動物資訊
- AEEC 審批編號
- 研究人員姓名
- 緊急聯絡方式
- 術後照護籠卡(黃色)
若進行手術程序,必須使用術後照護籠卡,並標示: - 術後照護細節
- 止痛藥使用情況(依 AEEC 審批內容)
- 動物健康與福利諮詢
若對動物的健康狀況或福利有疑問,請立即向 LASEC(實驗動物服務中心) 尋求協助。 - 記錄與報告義務
- 持牌人必須每日更新並保存 Form 6 記錄表(電子或紙本)
- 每年須於 12 月 31 日前 向衛生署提交 Form 7 年度報告
- 政府有權隨時到訪實驗地點進行檢查
您可以在以下網頁中找到香港中文大學(CUHK)動物實驗倫理委員會(AEEC)所制定的 動物實驗規定的完整中文資料:連結
若您對動物的健康、照護或福利有任何疑慮,您可以透過保密管道向香港中文大學動物實驗倫理委員會(AEEC)舉報。
動物設施安全守則
- 遵守安全規定
所有人員必須遵守香港中文大學的安全規定。 - 個人防護裝備(PPE)
進入動物設施時,必須穿戴以下裝備: - 防護袍
- 手套
- 口罩
- 鞋套
- 髮網
- 危險物品運送
運送危險物質時,必須使用二次防漏容器。 - 急救與灑漏處理
- 急救箱設置於動物設施主入口附近。
- 灑漏處理套件(Spill Kits)設置於 717 室與 728 室。
- 安全操作設備
進行實驗時,必須使用適當的安全櫃或生物安全櫃。
研究人員有責任確保研究人員、工作人員及實驗動物的安全。 - 致癌物質與感染性物質
- 使用致癌物質必須事先獲得批准,並在指定區域內進行。
- 禁止在動物設施內使用任何感染性物質。
- 緊急疏散
若警報響起,設施內設有兩個緊急出口供人員疏散。 - 動物福利緊急處理
若出現可能導致動物疼痛或痛苦的情況,且無人照護,必須立即終止實驗。
將動物或組織樣本引入香港中文大學
從校外引入動物或組織樣本的規定
除非事先獲得批准,以下物品不得攜入香港中文大學的動物設施(Animal Holding Core)或生物醫學學院(School of Biomedical Sciences):
- 活體或死亡動物
- 動物器官、組織或體液(包括但不限於血清、血漿、血液、尿液等)
- 腫瘤或細胞株
- 曾與非 LASEC 來源動物接觸過的設備、衣物(包括實驗袍)或其他物品
若您希望引入上述物品,請務必事先:
- 向 Animal Holding Core 或 LASEC 工作人員 諮詢
- 安排進行動物健康篩查(Health Screening)
- 清潔與消毒設備及籠具
- 遵守現有的合作研究協議與操作流程